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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沙林
Trioxysalen(Trioxsalen)
口服与长波紫外线(UVA)合用治疗白癜风、银屑病。
口服每次0:3~0.5mg/kg,服药后1.5~2小时接受长波紫外线照射。每周2~3次。治疗前应测试最小光毒量(MPD),首次照射用MPD或稍小的剂量照射,如未测试,应从较小剂量开始(0.5~1.0J/cm²),以后根据反应情况增减量,一般每隔1~2次增加0.2~0.5J/cm²。1个疗程一般为1个月。治愈后,每周或隔周照射1次以巩固治疗。如未治愈应继续治疗,如2个疗程结束,皮损无明显消退,应停止治疗。治愈后如有复发,重新治疗仍然有效。
(1)药效学 三甲沙林为一种合成的补骨脂素衍生物,活性较甲氧沙林强,但毒性亦较强。引起红斑、黑素和表皮细胞毒反应的确切机制尚不清楚,但能使黑素细胞中酪氨酸酶活力增加,并可抑制DNA合成、细胞分裂和表皮更替。当黑素细胞的活性存在时才能有效地形成色素。
在白化病中虽不形成黑素,但能增加皮肤对日光的耐受性,是由于角质层增厚和黑素的潴留形成一层增厚、黑素化的角质层。
(2)药动学 从消化道吸收,可被320~400nm的UVA激活,最大作用的波长为365nm。用药后皮肤对日光的敏感性增加约需1小时,晒黑需数天;皮肤对日光敏感达峰时间约需2~3小时。皮肤对日光敏感作用可持续约8小时。在肝脏代谢,8小时内经肾排泄80%~90%。
(1)有发生白内障及皮肤癌的可能。
(2)本品产生的红斑和胃肠道反应较甲氧沙林要少。
(3)长期PUVA治疗可发生皮肤早老现象。
(4)超剂量或超时间照射紫外线可使皮肤起疱、脱屑、发红和疼痛以及下肢肿胀。
(5)亦可发生头晕、头痛、皮肤瘙痒、精神抑郁、恶心、神经质和失眠。
(6)偶可致肝功能损害。
(1)12岁以下儿童,年老体弱者及妊娠期妇女禁用。
(2)有光敏性疾病如红斑狼疮、皮肌炎、卟啉症、多形性日光疹、着色性干皮病等患者禁用。
(3)严重肝病患者禁用。
(4)白内障或其他晶体疾病患者禁用。
(1)以下情况应慎用:皮肤癌病史,因为动物实验发现本品能诱发UVA的致癌作用;日光敏感家族史;新近接受放射线或细胞毒治疗;胃肠道疾病。
(2)治疗期间不得服用含有呋喃香豆素的食物,如酸橙、无花果、香菜、芥、胡萝卜、芹菜等。
(3)照射紫外线时及照射后至少8小时内应戴墨镜。
不得服用其他光敏性药物,与吩噻嗪类药物同用可加剧对眼脉络膜、视网膜和晶体的光化学损伤。
三甲沙林片:5mg。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5年版. 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7.9 ISBN 978-7-5067-9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