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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
Koufu 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yimiao(Houshen Xibao)
Poliomyelitis(Live)Vaccine(Monkey Kidney Cell),Oral
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原代猴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制成单价或三价液体疫苗。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猴肾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质量控制”规定。
生产用猴肾细胞应来源于未做任何试验的健康猕猴,所用动物必须经不少于6周的隔离检疫,应无结核、B病毒感染及其他急性传染病,血清中无泡沫病毒。凡有严重化脓灶、赘生物以及明显的肝、肾病理改变者不得使用。
2.1.2 细胞制备
取符合2.1.1项要求的健康猕猴肾脏,经消化、用培养液分散细胞,置适宜温度下培养成单层细胞。来源于同一只猕猴、同一容器内消化制备的细胞为一个细胞消化批,同一天制备的不同细胞消化批为一个细胞批。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株,可用Ⅰ、Ⅱ、Ⅲ型Sabin株;Ⅰ、Ⅱ、Ⅲ型Sabin纯化株,中Ⅲ2株病毒或经批准的其他毒株。各型Sabin毒株和Pfizer株来源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规定。
2.2.2.1 原始种子
Sabin株原始毒种Ⅰ、Ⅱ、Ⅲ型及中Ⅲ2株均由毒种研制单位制备和保存。
2.2.2.2 主种子批
主种子批Sabin株Ⅰ、Ⅱ型的传代水平应不超过SO+2,Sabin株Ⅲ型应不超过SO+1;中Ⅲ2株由原始毒种在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上传1~2代制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主种子批,传代水平应不超过中Ⅲ22代;Ⅲ型Pfizer株主种子批为RSO 1。
2.2.2.3 工作种子批
主种子批毒种在原代胎猴肾细胞上传1代制备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工作种子批。原始种子至工作种子批SabinⅠ、Ⅱ型传代不得超过3代(SO+3),SabinⅢ型及其他纯化株包括Pfizer株传代不得超过2代;从原始种子至工作种子批中Ⅲ2株传代次数不得超过3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除另有规定外,主种子批以及工作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型、Ⅱ型或Ⅲ型单价脊髓灰质炎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与适量病毒液混合,置37℃水浴2小时,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型别应准确无误。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2.2.3.2 病毒滴定
采用微量细胞病变法。将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2.2.3.4 分枝杆菌检查
以草分枝杆菌(CMCC 95024)或牛分枝杆菌菌株BCG作为阳性对照菌。取阳性对照菌接种于罗氏固体培养基,于37℃培养3~5天收集培养物,以0.85%~0.90%氯化钠溶液制成菌悬液,采用细菌浊度法确定菌含量,该菌液浊度与中国细菌浊度标准一致时活菌量约为2×107CFU/ml。稀释菌悬液,取不高于100CFU的菌液作为阳性对照。
供试品小于1ml时采用直接接种法,将供试品全部接种于适宜固体培养基(如罗氏培养基或Middlebrook 7H10培养基),每种培养基做3个重复;并同时设置阳性对照。将接种后的培养基置于37℃培养56天,阳性对照应有菌生长,接种供试品的培养基未见分枝杆菌生长,则判为合格。
供试品大于1ml时采用薄膜过滤法集菌后接种培养基。将供试品以0.22μm滤膜过滤后,取滤膜接种于适宜固体培养基,同时设阳性对照。所用培养基、培养时间及结果判定同上。
2.2.3.5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2.2.3.6 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2.3.7 家兔检查
取体重1.5~2.5kg的健康家兔至少5只,每只注射10ml,其中1.0ml皮内多处注射,其余皮下注射,观察3周。到期处死时存活动物数应不低于80%,无B病毒和其他病毒感染判为合格。家兔在24小时以后死亡,疑有B病毒感染者应尸检,须留神经组织和脏器标本待查,用脑组织做10%悬液,用同样方法接种5只健康家兔进行检查,观察到期后动物应全部健存。
2.2.3.8 免疫原性检查
建立或变更主种子批时应确认主种子批的免疫原性,必要时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
2.2.3.9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3305),应符合规定。
2.2.3.10 rct特征试验
将单价病毒液分别于36.0℃±0.1℃及40.0℃±0.1℃进行病毒滴定,试验设t-对照(生产毒种或已知对人安全的疫苗)。如果病毒液和t-对照在36.0℃±0.1℃的病毒滴度与40.0℃±0.1℃的滴度差不低于5.0 lg,则rct特征试验合格。
2.2.3.11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4),应为阴性。
2.2.4 毒种保存
液体毒种需加终浓度为1mol/L的氯化镁溶液,置-60℃以下保存。
2.3 单价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采用适宜的培养液进行培养。如培养液含新生牛血清,其质量应符合要求(通则3604)。维持液为不含新生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适宜的维持液。
2.3.3 对照细胞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将毒种接种细胞,培养至细胞出现完全病变后收获。病毒接种量及培养条件按批准的执行。
2.3.5 病毒收获
检定合格的同一细胞消化批收获的病毒液,经澄清过滤收集于大瓶中,为单一病毒收获液。
2.3.6 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7 单一病毒收获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20℃保存不超过6个月。
2.3.8 单一病毒收获液合并或浓缩
检定合格的同一细胞批制备的多个单一病毒收获液直接或适当浓缩后进行合并,即为单价原液。
2.3.9 单价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3.10 单价原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20℃保存不超过6个月。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单价原液加入终浓度为1mol/L的氯化镁,经除菌过滤后即为单价疫苗半成品。取适量Ⅰ、Ⅱ、Ⅲ型单价疫苗半成品,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制,即为三价疫苗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3 规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2滴(相当于0.1ml),含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总量应不低于6.15 lg CCID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Ⅱ型应不低于5.0 lg 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5 lg CCID50。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1 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2 单价原液检定
3.2.1 鉴别试验
按2.2.3.1项进行。
3.2.2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
3.2.3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3305),应符合规定。
3.2.4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4),结果应为阴性。
3.2.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6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3 半成品检定
3.3.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单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三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15 lg CCID50/ml,其中Ⅰ型应不低于7.0 lg CCID50/ml,Ⅱ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ml,Ⅲ型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
3.3.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3.4.1 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Ⅱ、Ⅲ型三价混合脊髓灰质炎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与适量本品混合,置37℃水浴2小时,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应无病变出现。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3.4.2 外观
应为澄清无异物的橘红色液体。
3.4.3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4.4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三价疫苗每1次人用剂量0.1ml,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15 lg CCID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Ⅱ型应不低于5.0 lg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5 lg CCID50。
3.4.5 热稳定性试验
热稳定性试验应由生产单位在成品入库前取样测定,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37℃放置48小时后,按2.2.3.2项进行,每1次人用剂量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0.5 lg。
3.4.6 抗生素残留量
生产细胞制备过程中加入抗生素的应进行该项检查。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应不高于50ng/剂。
3.4.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自生产之日起,于-20℃以下保存,有效期为24个月;于2~8℃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生产日期为半成品配制日期。运输应在冷藏条件下进行。标签上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三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 —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0.5 ISBN 978-7-5214-1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