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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血白蛋白

  • 拼音

    Renxue Baidanbai

  • 英文名

    Human Albumin

  • 基本信息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60℃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抑菌剂或抗生素。

  •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

      2.1.2  组分IV沉淀为原料时,应符合本品种附录“组分IV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2.1.3  组分IV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运输温度不得超过-15℃。低温冰冻保存期不得超过1年。

      2.1.4  组分V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组分IV沉淀为原料时也可用低温乙醇结合柱色谱法。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人血白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应加适量的稳定剂,按每1g蛋白质加入0.16mmol辛酸钠或0.08mmol辛酸钠和0.08mmol乙酰色氨酸钠。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病毒灭活

      每批制品必须在60℃±0.5℃水浴中连续加温至少10小时,以灭活可能残留的污染病毒。该灭活步骤可在除菌过滤前或除菌过滤分装后24小时内进行。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  培育

      分装后,应置20~25℃至少4周或30~32℃至少14天后,逐瓶检查外观,应符合3.3.2.1和3.3.2.2项规定。出现浑浊或烟雾状沉淀之瓶应进行无菌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再用于生产。

      2.4.4  规格

      2g/瓶(10%,20ml),2g/瓶(20%,10ml),5g/瓶(10%,50ml),5g/瓶(20%,25ml),10g/瓶(10%,100ml),10g/瓶(20%,50ml),12.5g/瓶(25%,50ml),20g/瓶(20%,100ml)。

      2.4.5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通则0731第三法)测定,应大于成品规格。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1.3  pH值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6.4~7.4。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通则3201)测定,应不高于0.025%。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2.2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或采用“细菌内毒素检查法”(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蛋白质浓度分别为5%、10%、20%、25%时,其细菌内毒素限值(L)应分别小于0.5EU/ml、0.83EU/ml、1.67EU/ml、2.08EU/ml。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与正常人血清或血浆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略黏稠、黄色或绿色至棕色澄明液体,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  不溶性微粒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3第一法),应符合规定。

      3.3.2.4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为210~400mOsmol/kg或经批准的要求(通则0632)。

      3.3.2.5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6  热稳定性试验

      取供试品置57℃±0.5℃水浴中保温50小时后,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与同批未保温的供试品比较,除允许颜色有轻微变化外,应无肉眼可见的其他变化。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6.4~7.4。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为标示量的95.0%~110.0%(通则0731第一法)。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3.3.4  钠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160mmol/L(通则3110)。

      3.3.3.5钾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2mmol/L(通则3109)。

      3.3.3.6  吸光度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至10g/L,按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通则0401),在波长403nm处测定吸光度,应不大于0.15。

      3.3.3.7  多聚体含量

      应不高于5.0%(通则3121)。

      3.3.3.8  辛酸钠含量

      每1g蛋白质中应为0.140~0.180mmol。如与乙酰色氨酸混合使用,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064~0.096mmol(通则3111)。

      3.3.3.9  乙酰色氨酸含量

      如与辛酸钠混合使用,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064~0.096mmol(通则3112)。

      3.3.3.10  铝残留量

      应不高于200µg/L(通则3208)。

      3.3.4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含量

      应不高于35IU/ml(通则3409)。

      3.3.5  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或室温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 附录

    组分IV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   附录  组分IV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1  组分IV沉淀原料为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的血浆组分。所用血浆原料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规定。

      2  组分IV沉淀应尽可能保持无菌和低温冰冻保存,保存温度不得超过-30℃,保存期应不超过1年。

      3  组分IV沉淀的检定

      准确称取组分IV沉淀10g,用0.85%~0.90%氯化钠溶液稀释至100ml,在1~3℃搅拌充分溶解后离心或过滤,取上清液进行以下项目检测。

      3.1  鉴别试验

    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与正常人血清或血浆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2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通则0731第三法)测定,应不低于2.5%。

      3.3  白蛋白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通则0541第二法)。

      3.4  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5  HIV-1和HIV-2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6  HCV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7  细菌计数

      取供试品3份,每1份取1ml上清液,加9ml营养肉汤琼脂培养基,置32~35℃培养72小时。平均每1ml上清液菌落数应不高于50cfu。



  • 内容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三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 —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0.5 ISBN 978-7-5214-1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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