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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 拼音

    Jingzhu Ren Mianyiqiudanbai(pH4)

  • 英文名

    Human Immunoglobulin(pH4)for Intravenous Injection

  • 基本信息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去除抗补体活性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抑菌剂或抗生素。

  •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

      2.1.2  每批投产血浆应由1000名以上供血浆者的血浆混合而成。

      2.1.3  组分Ⅱ、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应能使制品中IgG亚类齐全,其值与正常人血清IgG亚类分布相近;应能保留IgG的Fc段生物学活性(通则3514)。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按成品规格配制,使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50g/L,并加入适量麦芽糖或其他经批准的适宜稳定剂。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  规格

      0.5g/瓶(5%,10ml),1g/瓶(5%,20ml),1.25g/瓶(5%,25ml),2.5g/瓶(5%,50ml),5g/瓶(5%,100ml),10g/瓶(5%,200ml)。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三法)。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1.3  pH值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3.8~4.4。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通则3201),应不高于0.025%。

      3.1.5  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通则3410)。

      3.1.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与正常人血清或血浆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明液体,可带轻微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  不溶性微粒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3第一法),应符合规定。

      3.3.2.4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不低于240mOsmol/kg(通则0632)。

      3.3.2.5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6  热稳定性试验

      将供试品置57℃±0.5℃水浴中保温4小时后,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肉眼观察应无凝胶化或絮状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3.8~4.4。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低于50g/L(通则0731第一法)。按标示装量计算,每瓶蛋白质总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3.3.4  糖及糖醇含量

      如制品中加麦芽糖或蔗糖,应为90~110g/L;如加山梨醇或葡萄糖,则应为40~60g/L(通则3120)。

      3.3.3.5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5.0%(通则3122)。

      3.3.4  抗体效价

      3.3.4.1  抗-HBs

      采用经验证的酶联免疫或放射免疫方法进行检测,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6.0IU。

      3.3.4.2  白喉抗体

      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3.0HAU(通则3513)。

      3.3.5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

      应不高于35IU/ml(通则3409)。

      3.3.6  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通则3410)。

      3.3.7  抗A、抗B血凝素

      应不高于1:64(通则3425)。

      3.3.8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10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11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3.3.12  IgA残留量

      应为批准的要求(通则3428)。


  •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 内容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三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 —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0.5 ISBN 978-7-5214-1575-9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