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凌康医药信息查询平台!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凌康药典 >  抗人T细胞猪免疫球蛋白

抗人T细胞猪免疫球蛋白

  • 拼音

    Kang Ren T Xibao Zhu Mianyiqiudanbai

  • 英文名

    Anti-human T Lymphocyte Porcine Immunoglobulin

  • 基本信息

    本品系由人T淋巴细胞免疫猪后,取其血浆经去除杂抗体、纯化、浓缩后,再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并加入适宜稳定剂制成。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 制造

    2.1  免疫血浆

      2.1.1  免疫用抗原

      免疫用抗原为人胸腺细胞,或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中供血浆者标准的健康人血液分离的人淋巴细胞。胸腺供体的HBsAg、HCV抗体、HIV-1和HIV-2抗体以及梅毒血清学检查应为阴性。分离后T淋巴细胞数应不低于总细胞数的90%,红细胞数应不高于总细胞数的5%。

      2.1.2  免疫用动物

      采用体重50~60kg的健康猪,并应证明其无猪瘟病毒、猪细小病毒、伪狂犬病毒、口蹄疫病毒和乙型脑炎病毒感染。

      2.1.3  免疫方法

      按批准的免疫程序进行。

      2.1.4  采血及分离血浆

      加强免疫后,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效价达1:1000时即可采血。分离的血浆置-20℃以下保存。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2  原液

      2.2.1  混合血浆的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效价应不低于1:1000。淋巴细胞毒试验效价应不低于1:500。

      2.2.2  混合血浆经56℃水浴30分钟灭能、硫酸铵盐析、杂抗体吸收和离子交换色谱分离纯化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

      杂抗体吸收用的人红细胞、人胎盘组织及人血浆的来源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相关规定。

      2.2.3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即为抗人T细胞猪免疫球蛋白原液。

      2.2.4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加入适量甘氨酸作稳定剂。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至所需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和氯化钠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  规格

      每瓶5ml,含蛋白质250m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通则0731第三法)测定,应不低于35g/L。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1.3  抗A、抗B血凝素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蛋白质含量稀释至5g/L,依法测定(通则3425),应不高于1:64。

      3.1.4  人血小板抗体

      应不高于1:4(通则3427)。

      3.1.5  人血浆蛋白抗体

      依法检查(通则3403),应与人血浆无沉淀线。

      3.1.6  效价

      3.1.6.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应不低于1:4000(通则3515)。

      3.1.6.2  淋巴细胞毒试验

      应不低于1:1000(通则3516)。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蛋白质含量

      应为35~55g/L(通则0731第一法)。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3  热原检查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半成品按1:4稀释后,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ml,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仅与抗猪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主要沉淀线应为猪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橙黄色澄明液体,可带乳光。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除允许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3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0632)。

      3.3.2.4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4~7.4(通则0631)。

      3.3.3.2  蛋白质总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一法),根据每1ml蛋白质含量(g/ml)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蛋白质总量,应为175~275mg。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3.3.4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多聚体含量应不高于5.0%(通则3122)。

      3.3.3.5  硫酸铵残留量

      应不高于0.5g/L(通则3104)。

      3.3.3.6  氯化钠含量

      应为7~9g/L(通则3107)。

      3.3.4  效价

      3.3.4.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应不低于1:4000(通则3515)。

      3.3.4.2  淋巴细胞毒试验

      应不低于1:1000(通则3516)。

      3.3.5  抗A、抗B血凝素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按1:10稀释后,依法测定(通则3425),应不高于1:64。

      3.3.6  人血小板抗体

      应不高于1:4(通则3427)。

      3.3.7  人血浆蛋白抗体

      依法检查(通则3403),应与人血浆无沉淀线。

      3.3.8  外源病毒污染检查

      采用动物病毒敏感的细胞(如BHK21),每瓶(25cm2)培养细胞中加入供试品1ml,37℃培养7天为一代,连续盲传3代,细胞生长良好,无病毒感染引起的病变,判为合格。

      3.3.9  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3.10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11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12  热原检查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按1:4稀释后,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ml,应符合规定。


  •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 内容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三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 —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0.5 ISBN 978-7-5214-1575-9

抗人T细胞猪免疫球蛋白
抗人T细胞猪免疫球蛋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