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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
妊娠20周后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称为死胎(still birth or fetal death)。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称为死产,也是死胎的一种。在美国,2004年死胎的发生率为6.2%。
1.胎盘及脐带因素 如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血管前置、急性绒毛膜羊膜炎、脐带帆状附着、脐带打结、脐带脱垂、脐带绕颈缠体等,胎盘大量出血或脐带异常,导致胎儿缺氧。
2.胎儿因素 如胎儿严重畸形、胎儿生长受限、双胎输血综合征、胎儿感染、严重遗传性疾病、母儿血型不合等。
3.孕妇因素 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抗磷脂抗体综合征、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各种原因引起的休克等。子宫局部因素,如子宫张力过大或收缩力过强、子宫畸形、子宫破裂等致局部缺血而影响胎盘、胎儿。
孕妇自觉胎动停止,子宫停止增长,检查时听不到胎心,子宫大小与停经周数不符,超声检查可确诊。
死胎在宫腔内停留过久可能引起母体凝血功能障碍。胎儿死亡后约80%在2~3周内自然娩出,若死亡后3周胎儿仍未排出,退行性变的胎盘组织释放凝血活酶进入母血液循环,激活血管内凝血因子,可能出现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胎死宫内4周以上,DIC发生机会增多,可引起分娩时的严重出血。
死胎一经确诊,首先应该详尽完善病史,包括家族史、既往史、本次妊娠情况。尽早引产。建议尸体解剖及胎盘、脐带、胎膜病理检查及染色体检查,尽力寻找死胎原因。做好产后咨询和心理支持。
引产方法有多种,包括米索前列醇,经羊膜腔注入依沙吖啶及催产素引产等,应根据孕周及子宫有无瘢痕,结合孕妇意愿,知情同意下选择。原则是尽量经阴道分娩,剖宫产仅限于特殊情况下使用。对于妊娠28周前有子宫手术史者,应制定个体化引产方案。妊娠28周后的引产应根据产科指南制定执行。
胎儿死亡4周尚未排出者,应行凝血功能检查。若纤维蛋白原<1.5g/L,血小板<100×109/L时,可用肝素治疗,可使纤维蛋白原和血小板恢复到有效止血水平,然后再引产,并备新鲜血,注意预防产后出血和感染。
即使经过全面、系统评估,仍至少有1/4的病例无法明确病因。对于不明原因的低危孕妇,37周之前死胎的再次发生率为7.8%~10.5%;37周之后的再次发生率仅为1.8%。有合并症或并发症的高危孕妇,死胎的再次发生率明显增加。